
最近参加公司老同事的迎新聚会——公司早已随互联网泡沫而成为一段历史故事,但当年在公司里不计劳苦、热忱奉献的青年而今已在不同企业(有大有小)里成长为管理层的中坚力量,年龄大些的大多一边在企业当顾问,一边在(无偿地或只收很小回报地)帮新创立的小企业谋发展。
这些90年代过来之人,无一是私企雇主(没人靠雇用别人吃饭);至少全都曾经是饱受公司盘剥克扣的雇员,但席间说道新《劳动法》,却不免对其中某些超前条款(如在一公司连续工作10年就享受终身就业权利等——张五常也说他最不喜欢这条)都觉得有些难以理解。
且不说这样的条款如果实行,从法理上说或许会直接干预和扭曲合同的本身逻辑;从实践上看,很多公司,以及他们的HR部门、法律部门(法律顾问)都已在处心积虑如何绕过这些条款运作。最近email信箱里收到的大大小小劳动法培训班的广告,也说明坊间已有人在兜售对付新劳动法的成套办法。
如席间就有人提到,可将公司的三五个技术骨干转成合伙人;然后就尽量不再聘用重要员工,对一般员工则实行每隔一定时间就“洗一次牌”的办法,或可避免公司承担无谓的法律责任。有人更开玩笑地说,每七八年进行一次“技术性”公司清盘(倒闭)也不失为一个“恶招”。
为什么一个法律的出台,会造成人们纷纷琢磨怎样对付它?绕过它?怎样不认真地(或仅仅敷衍了事地)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都这样一个法律怎样保持它的严肃性?
管换个角度想想,法律中的某些规定是不是实行起来成本过高?比如是不是有些模仿西方保护懒汉的福利措施。说句真心话,中国不仅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中国人自古勤劳,要想跟西方人比怎样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可能永远也比不过。而且西方那些福利,目的哪里是仅仅为了保护穷人,说到底也是一种让穷人不思进取、终身依赖、永远受穷的机制。
试想80年代到如今,真正为中国人创造了大量工作机会的并不是一两项或几十项福利标准,而是打破户口制的城乡隔离,是迁徙自由的即成事实;是国营企业和单位里“不安分守己”分子的自动离职,出走创业;是大量民企、外企的建立以及随着它们的兴建而创造的就业需求;是各地方、各个新开发区吸收人才的优惠措施;是市场上对稀缺人才的高额报酬;是公司里对那些有知识、会办事的青年的破格提拔。一句话,对劳动者最好的保护,是改革开放。
没错,国家对条件相对差的劳动者需要保护,但最好的保护是为他们创造机会平等,给他们合理的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保险;给他们提供平等的,甚至更多的受教育、受培训的机会;给他们更大的迁徙自由和相应的便利,而最好不要直接干预就业市场的合同关系。即便从法制上维护合同关系,重点也不是怎样让合同更加复杂,而是要保证合同的基本条款得以遵守、实施。
一段时间以来,有些立法部门,似乎为了取悦“以人为本”的提法,制定了一些看起来“仁义”(甚至有点像“打土豪分田地”),但实施并不容易,而且其后果也未必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的条款。对这样的时尚,有关部门什么时候能加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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